第七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物业服务人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的,由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庆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