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物业管理服务/第三节 物业服务收费第五十七条有效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地方法规 · 庆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29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