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物业管理相关政策;
(二)组织物业管理培训;
(三)指导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开展自律性规范的制定和实施工作;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相关部门划分已建成物业管理区域;
(二)指导成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及培训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
(三)监督管理前期物业招标投标;
(四)指导监督物业承接查验、退出交接;
(五)监督物业服务人日常管理;
(六)指导监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
(七)办理物业管理行政许可及公示事项;
(八)建立物业管理档案;
(九)处理物业服务矛盾纠纷投诉;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市、县(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庆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