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前期物业管理/第二节 物业承接查验第三十八条有效物业承接应当现场查验并形成书面记录,参与人员共同签字予以确认。经现场查验,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前期物业服务人应当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承接协议;不符合的,应当制作书面整改计划,由建设单位按照计划要求整改,并于整改完毕后组织复验。前期物业服务人应当自物业承接协议签订之日起三日内,将承接查验情况和承接协议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十五日。地方法规 · 庆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29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