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物业承接应当现场查验并形成书面记录,参与人员共同签字予以确认。

经现场查验,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前期物业服务人应当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承接协议;不符合的,应当制作书面整改计划,由建设单位按照计划要求整改,并于整改完毕后组织复验。

前期物业服务人应当自物业承接协议签订之日起三日内,将承接查验情况和承接协议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十五日。

地方法规 · 庆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