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二十一条有效业主委员会未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定期会议,或者发生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情况,业主委员会不履行组织召开会议职责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督促居民委员会及时组织召开。地方法规 · 庆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29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