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新建住宅区和配套设施比较齐全的原有住宅区,应当实行物业管理。配套设施不全的原有住宅区,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公有住房出售单位筹措资金,组织整治,创造条件,逐步实行物业管理。配套设施比较齐全的大厦、工业区等其他物业,推行物业管理。地方法规 · 庆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29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