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可按规定对在推进移风易俗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集体、家庭和个人进行表扬、奖励及典型宣传。

鼓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总结推广“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积分制管理”“道德银行”“文明积分”等奖励模式,对本辖区移风易俗先进典型进行表扬、奖励。

鼓励村(居)民委员会通过互评亮榜等方式,宣传引导公民树立正确婚丧观、弘扬中华孝道、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地方法规 ·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