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红白理事会、道德评议会、村(居)民议事会等群众组织应当制定组织章程等制度规范,积极组织开展移风易俗宣传教育、议事协商、指导监督以及婚丧嫁娶服务、邻里互助、道德评议等活动,引导村(居)民支持并参与移风易俗工作。

鼓励相关学会、协会等民间组织依法制定公约等行为规范,支持、促进全社会移风易俗。

地方法规 ·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