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县(市)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推动本行政区域内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行业协会等在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业主公约、行业协会章程中纳入移风易俗内容。村(居)民委员会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和群众意愿,将促进移风易俗的有关工作及内容具体化,通过自治程序和规范,将红白喜事聚餐(宴席)规模、标准、宰杀牲畜数量和种类,彩礼、礼金等的最高限额以及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文明乡风和淳朴民风建设等移风易俗有关事项作为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主要内容,引导全体成员共同遵守。

地方法规 ·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