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各宗教应当坚持我国宗教的中国化方向,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不受境外势力的支配。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接受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的指令或者指派、委任的宗教教职;不得擅自组织或者参加境外宗教方面的培训、会议、朝觐等活动;不得擅自与境外机构、组织、人员联系宗教事务;不得利用宗教编造、提供、接收或者传播危害国家安全和影响民族团结的信息资料。

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