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宗教事务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有效擅自接受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的指令或者指派、委任的宗教教职,擅自组织或者参加境外宗教方面的培训、会议、朝觐等活动,擅自与境外机构、组织、人员联系宗教事务,利用宗教编造、提供、接收或者传播危害国家安全和影响民族团结的信息资料,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4月1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