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接受税务管理和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财务、资产、会计制度,建立健全会计核算、财务报告、财务公开等制度,建立健全财务管理机构,配备必要的财务会计人员。不具备财务管理机构或者会计人员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帐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帐。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定期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告财务状况、收支情况和接受、使用捐赠的情况,并向信教公民公布;应当依法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与有关部门对其进行的财务、资产监督检查和审计。
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