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宗教事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以下称信教公民)或者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以下称不信教公民)。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信仰不同宗教、教派的公民应当互相尊重、和睦相处。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4月1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