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宗教事务条例/第三章 宗教活动场所第十五条有效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按照规定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符合法人条件的宗教活动场所,经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后,可以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法人登记。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4月1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