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宗教事务条例/第二章 宗教团体第十三条有效宗教团体依照有关规定,对宗教活动场所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认定宗教教职人员教职身份,协调、指导和监督跨地区宗教活动,指导宗教活动场所加强内部管理。宗教团体依照有关规定,可以依法兴办公益慈善事业和开展以自养为目的的经营活动,接受合法捐赠,进行宗教文化学术研究,开展对外友好交往。宗教团体应当接受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4月1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