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实施办法/第七章 服务保障第五十一条有效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依法依规作出的政策承诺和签订的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部门或者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违约。确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和合同约定的,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市场主体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