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实施办法/第三章 融资促进第二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发展供应链金融,推动本地区供应链核心企业带动上下游中小企业加入依法设立的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票据交易平台等,为上下游中小企业提供订单融资、应收账款融资和票据融资。中小企业以应收账款担保融资的,作为应收账款付款方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应当自中小企业提出确权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确认债权债务关系,支持中小企业融资。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