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信用信息与融资对接会商机制,鼓励金融机构根据中小企业纳税、社保、公用事业缴费、海关企业信用、仓储物流等信用信息给予信贷支持。

金融机构根据中小企业授权依法查询有关公共数据的,数据主管机构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