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现代农业园区建设和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