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铁路建设单位、铁路运输企业未依法履行铁路安全管理主体责任的,由铁路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处理。对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