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铁路沿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对扰乱铁路站车运输秩序且危害铁路安全、严重违反铁路安全管理以及其他应当纳入信用信息系统的行为进行记录。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