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铁路建设工程竣工前,铁路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清除危害铁路安全的弃土、便道、临时建(构)筑物和其他有关设施。

铁路建设工程竣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验收、进行运营安全评估。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