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学校安全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学校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对学生负有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学生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纪律,自觉接受学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不得从事危及自己、他人和学校安全的活动。学生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支持学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学校可以组织成立学生家长委员会,监督、协助学校做好学校安全工作。地方法规 ·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5月30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