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学校食堂从业人员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的食品,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销毁有毒有害食品,并对直接责任人处1000元以上5000以下罚款;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