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学校安全条例/第三章 安全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学实验(实习)、军事训练、公益劳动或者社会实践、集会、文化体育等活动,应当事先告知学生需要注意的安全事项,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学校不得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以及超越其行为能力或者自我保护能力的其它危险性活动。地方法规 ·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5月30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