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建设校舍及校内其他建(构)筑物,应当符合工程建设管理规定,未通过验收的,不得投入使用。

学校应当定期对校舍、校内其他建(构)筑物、教学设施以及各类特种设施等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维修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发现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当停止使用,并及时报告自治县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

对有危险性的设施设备、科学教研试验仪器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易燃易爆物品,应当依法建立健全使用和管理制度,存放于安全地点,指定专人保管,并对生产的有毒有害废弃物统一收集、分类储存,交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运输、处理。

学校发现周边存在危害学校及学生和教职工人身安全的情形或者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有效预防措施并向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