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健康档案,提醒学生监护人对学生健康实行定期体检。

学校应当对已知的特异体质的学生给予关注和照顾,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并依法保护学生的个人隐私。

学生在学校突发疾病的,学校应当及时将学生送医疗机构治疗,并及时通知学生监护人。

地方法规 ·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