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者,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财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10年内不得申请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并处被挪用资金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