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预防重特大环境事件的发生。

跨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防治工作,由自治县人民政府与有关的人民政府协商解决,或者报上级人民政府作出决定。

地方法规 ·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