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自治县境内的清江水体按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以上标准实施保护。

禁止从事下列危害水体水质的活动:

(一)向水体排放和倾倒油类、酸液、碱液和其它有毒有害液体;

(二)向水体排放倾倒尾矿、矸石、粉煤灰等工业废渣和生活垃圾;

(三)在水体中清洗装贮过油类或有害有毒污染物的器具、包装物、车辆、船舶和在水上进行拆船作业;

(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含有汞、镉、砷、铅、铬、氰化物、黄磷等可溶性剧毒废渣或将上述物质直接埋入土壤;

(五)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塌陷区和废弃矿井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或病原体的废水;

(六)在隔河岩水库、高坝洲水库、招徕河水库设计蓄水线以上50米内或库岸线水平距离200米以内地域安葬、掩埋人和动物的尸体。在隔河岩水库、高坝洲水库消落区堆放固体废弃物及其他污染物。

地方法规 ·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