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条例所称生态环境,是指自治县境内的水域、大气、土地、森林、矿藏、自然遗迹、人文遗迹、野生动植物资源等天然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称。地方法规 ·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5月30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