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水库水质按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标准保护。

禁止在水库设计蓄水线以上50米内安葬、掩埋人和动物尸体。

禁止向水库倾倒、排放工业废渣、残油、废油、垃圾、尸体及其他废弃物。

禁止将含有汞、镉、砷、铅、铬、氰化物、黄磷以及其他有毒有害成份的物质向水库排放、倾倒或者埋入库区地下。

禁止以任何方式向水库排放未经处理的有害工业废水。

禁止在水库消落区堆放固体废弃物及其他污染物。

地方法规 ·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