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下列矿产资源的开采由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一)开采除国务院规定的34种矿产资源以外的零星分散的矿产资源和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矿产资源;

(二)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委托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矿产资源。

地方法规 ·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