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应当开展有针对性的反餐饮浪费宣传教育和志愿服务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将反餐饮浪费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协助做好反餐饮浪费工作。

餐饮行业商会、协会应当依法履行反餐饮浪费的责任,通过依法制定、实施反餐饮浪费相关的团体标准和行业自律规范,引导会员自觉开展反餐饮浪费活动,对有浪费行为的会员采取必要的自律措施。开展反餐饮浪费的行业培训和指导,将反餐饮浪费纳入行业先进评选指标体系。

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应当引导消费者形成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习惯。

商业综合体、特色餐饮街区等餐饮聚集区域的运营管理单位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餐饮浪费工作,采取措施促进区域内餐饮服务经营者转变经营理念、改进服务方式,引导消费者适量点餐、节约用餐,预防和减少浪费行为。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