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反餐饮浪费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设有食堂的单位未制定或者未实施防止餐饮浪费措施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