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人民团体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公务活动用餐管理规定,在公务接待、会议、培训、出差活动中造成餐饮浪费的,依法追究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责任。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