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机制,完善多部门联合治理机制,协调解决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监督管理的有关问题。

省商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商务、文旅、体育、教育、人社、民政、卫生健康、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领域的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行业主管部门不明确的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由省人民政府指定相关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与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相关的不公平格式条款、违法广告、不正当竞争和不正当价格行为等违法违规行为。

人民银行、税务、银保监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公安机关依法打击涉及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的金融欺诈、合同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洗钱、挪用资金等违法犯罪活动。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辖区内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