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有效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经营者发行、兑付单用途预付消费卡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经营者的经营场所,了解有关情况;(二)要求经营者提供有关证照、凭据、合同、交易记录等资料并有权复制;(三)应当备案而没有备案的,要求其予以备案。经营者应当配合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和阻挠。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