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经营者在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经营活动中,不得有以下欺诈行为:(一)不以真实名称和标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二)收取消费者费用而故意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三)以虚假的或者欺骗性的价格标示销售单用途预付消费卡;(四)采用虚构交易、虚标成交量等方式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五)作出虚假、夸大等承诺;(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欺诈行为。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