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有效经营者预收资金余额达到风险警示标准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责令经营者暂时停止发行单用途预付消费卡。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