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水利工程设施管理保护条例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设施管理、保护和利用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水利工程管理、保护和利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设施的管理、保护和利用等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设施管理、保护和利用的有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辖区内水利工程设施管理、保护和利用工作。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