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本省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设施的管理、保护和利用,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对水利工程设施的管理、保护和利用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本条例所称水利工程设施,是指对自然界的地表水和地下水进行控制、治理、调配、保护、开发利用,以达到除害兴利的目的而修建的工程,包括水库、水闸、渠道(灌溉、排洪、排阴)、泵站、水电站、机电井、管道、堤防、水保设施、水厂、水池、灌溉试验站、水文测站等,以及水利工程附属的观测、监测、交通、供电、通讯、防护林等设施。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