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十三条有效对经评估认为可能遭受气象灾害危害的建设工程,应当配套建设河堤、水库、防风林、城市排水设施、紧急避难场所等气象灾害防御工程。气象灾害防御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同时进行。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