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市、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其他处理: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组织保护清单的调查、编制、修订工作的;

(二)因保护和管理不善,致使列入保护清单的太湖溇港遗产要素损毁的;

(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地方法规 · 湖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