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太湖溇港遗产的保护、传承和利用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太湖溇港遗产,是指列入《世界灌溉工程遗产名录》的太湖溇港遗产要素,包括:
(一)太湖堤防工程;
(二)溇港横塘体系,包括溇港、横塘、湖漾及其控制工程;
(三)溇港圩田体系,包括圩田、灌溉与排水渠系及其控制工程;
(四)其他相关遗产,包括见证溇港历史的古村落、古牌坊、古树、古堤、古河埠、古桥、寺庙、碑刻、民俗活动、民间文学、历史典籍、传统音乐等。
涉及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应当执行国家和省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地方法规 · 湖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