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太湖溇港世界灌溉工程遗产保护条例第十三条有效在太湖溇港遗产保护利用专项规划确定的保护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填埋、阻塞、开挖溇港、横塘、湖漾;(二)擅自移动、遮挡、涂改或者损毁太湖溇港遗产保护标志、界桩;(三)在核心保护区内建设住宅、商业用房、办公用房、厂房;(四)其他破坏或者妨害太湖溇港遗产保护的行为。地方法规 · 湖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20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