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爱国卫生条例/第三章 管理与规范第二十七条有效农村环境卫生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路边、江(河、湖)边、桥边等公共环境无暴露的生活垃圾和建筑废弃物;(二)河道、水塘、水沟等水体无漂浮垃圾;(三)墙壁、电线杆、门面、树木等无乱贴乱画;(四)村内畜禽实行圈养,无散养畜禽;(五)主要道路两侧和农户门前屋后无乱搭建、乱堆放,地上物堆放整齐整洁;(六)道路硬化,无土堆、粪堆及污水坑。地方法规 · 松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