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物业服务人未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开相关信息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六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