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

对配套设施不齐全、环境较差的老旧住宅区,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业主自主开展改造提升,结合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和更新改造,逐步完善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改善老旧住宅区综合环境。鼓励老旧住宅区综合改造后实施物业管理。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