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物业管理与服务第四十三条有效业主委员会应当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服务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的标准和收取办法、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物业服务用房的管理和使用、服务期限、服务交接等条款。物业服务人公开作出的有利于业主的服务承诺,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物业服务人应当自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合同报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