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业主委员会应当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服务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的标准和收取办法、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物业服务用房的管理和使用、服务期限、服务交接等条款。

物业服务人公开作出的有利于业主的服务承诺,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

物业服务人应当自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合同报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